关于开展2024 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 2021 年度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
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支持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,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《》(工信部企业〔2022〕63 号)和《》( 浙经信企业〔2022〕197 号) 等要求,现组织开展 2024 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 定工作和 2021 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2024 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1. 申报企业须为中小企业,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22〕300 号),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2.符合《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(暂行)的通知》规定的 条件和标准。3. 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)、质量、环境污染 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。4.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,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,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。5. 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。 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,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。1.企业申报。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,于11月11日前(24:00关闭申请通道),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(https://zjtx.miit.gov.cn/),在线如实填报“2024 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”( 附件1),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。2.推荐审核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压实审核把关责任,确保申 报质量,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,确保填报数据 和佐证材料一致。以《浙江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 域目录(试行)》为指引,坚持条件标准,指导企业选准产业领域、填准行业代码,引导支持企业聚焦和深耕产业链关键环节。3. 审核认定。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查、实地抽查、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企业名单,公示无异议的,认 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。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,每次到期需组织复核,复核通过的,有效期延长3年。1.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正常,且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定条件和标准。(2)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境污染事故,或严重失信、偷税漏税;1.企业申报。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,于11月11日前(24:00关闭申请通道),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(https://zjtx.miit.gov.cn/),在线如实填报“2021年度浙江省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”(附件2),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。2.复核初审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坚持条件标准,严格审核 把关,在申请材料和佐证材料审核中,可通过实地调研和材料 审核相结合方式,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,确保 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。复核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,对于未申请复核和未推荐企业,须说明原因。3. 审核公布。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复核企业进行形式审核,视情实地抽查核实。为加强扶持政策衔接,复核通过名单 未公布前,原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,复核结果名单公布后,原称号自动失效,有效期重新计算。( 一)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,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宣贯,为申报企业提供高 效便捷咨询服务,为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。(二)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2024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、2021 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( 附件 1,附件2 ,纸质佐证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,无需上报)、申请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(附件3)、复核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(附件4)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 经信厅。材料邮寄至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。(三)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复核工作,同时将确定名单报省经信厅。3.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4.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 |